星期一, 1月 26, 2009

家庭暴力條例

咳沒有好轉,睡得很差。
年卅晚,星期日,竟然忘了自己負責的周會;
晚上和今早,缺席外婆家的團年和團拜,不用在眾親友面前咳。

用了兩天,整埋家暴修訂的資料,用電郵給了團友們,要消化那麼多資料,有點虎頭蛇尾,也提醒了我,自己是多麼的無知。如果你也願花些時間在這話題,請看以下的小結,歡迎指正。
第3部份的基督徒的發言,我只引了標題,沒有將全文的評論貼上,請見諒,在wise可以搜尋到全文。

至於我的立場,可能會與陳日君的較相近。縱然將同性同居納入以往以婚姻和血緣關係為主的家暴(或改名為居所暴力)條例當中,有進一步確立同性戀同居關係的作用,但整體上我認同政府的理念,(即將同性同居者納入保障,在未得社會共識前無意影響婚姻制度),唯望政府善用自己龐大的資源,將條文寫得小心一點,亦可參考外國的做法,將同一屋簷下有親密關係的人寫於條例中婚姻和親屬之外。(張達明:〈《家庭暴力條例》修訂的出路〉《明報》2009年1月9日)

如果條文的初本出爐,看到對弱勢者(如被收養的兒童)有損或忽略的地方,才是反對的時候,現在,先表達的應是上主對弱勢者的關心,我認同保障同性同居者減少受暴力騷擾,但因家庭是兒童成長的關鍵,政府要小心不要觸及家庭與婚姻的定義,以免法律留下漏洞,不能保護更弱勢的兒童的福祉。

有關家暴條例修訂的初步小結(2009年1月25日)

1. 家暴條例的設立與修訂背景

2. 基督徒對家暴條例修訂的回應

3. 基督徒的公開發言



1. 家暴條例的設立與修訂背景
a. 設立
家庭暴力條例設立於1986年,針對家庭內權力與關係的微妙因素,在傷人及騷擾等的刑事條例以外,加增適用於本條例的民事法例,讓申請人有刑事起訴的另一個選擇、或於刑事起訴的同時讓申請人有一個保護;
因為家庭family一字變化太多,本法例照外國的做法,英文名稱是DOMESTIC VIOLENCE ORDINANCE;
作為配偶(婚姻或同居的一男一女)或子女的一方(未成年者要由監護人作申請人)可申請起訴另一方(答辯人),由原訟法庭或地方法院的一個法官對答辯人發出強制令;
令其不得騷擾申請人(或及其子女)、不得進入某特定地方或家中某些地方;
如答辯人違反有關禁制令,警方可向法庭申請逮補授權書,將答辯人帶到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
(參考:香港條例‧家庭暴力條例第189章)

b. 修訂
回應社會上日多的家庭暴力案件,及條例執行多年後未能配合社會需要,1997年政府諮詢公眾,並於1998年通過修訂,
將前配偶、有各種親屬關係的包括作為父母者包括在條例內,
容許未成年人士在監護人以外的其他親人作申請人,
延長強制令的時間,並於發出強制令的同事發出逮捕授權書,
可以規定答辯人,參加改變施虐者態度和行為的反暴力計劃,
並重申條例內「騷擾」一直不限於肢體暴力,亦包括精神暴力,
(參考:香港條例‧家庭暴力條例第189章)


諮詢期間,社會有要求同性同居者有一樣的保障,政府認為滋事體大,不宜於同一個修訂作出,將修訂分為兩部份,分階段進行,承諾將於下年度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的保障範疇,並表示該修訂不應視為等同在法律上承認同性關係或給予該等人士法定權益。
(參考:2008-06-18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就《2007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2. 基督徒對家暴條例修訂的回應

政府的承諾令教育和宗教界憂慮,擔心將非親屬的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範圍是同性戀爭取平等的一步。

明光社等於2008年8月6日於報章刊登兩版「維護家庭宣言」(〈維護家庭聯盟等
呼籲聯署維護家庭登報聲明〉《時代論壇》2008年6月17日),表示擔心一旦作出此修訂,將等同為批准同性婚姻「開綠燈」,希望各界能支持維護家庭和一男一女婚姻政策,有125 個團體及逾7000 人聯署,盼爭取立法會候選人支持。

多個同性戀者組織不滿明光社,於8月7日聯合到明光社抗議,控訴明光社違反聖經(〈同志團體抗議數明光社「七宗罪」〉《明報》2008年8月8日)。

民主黨在選舉期間分別向明光社和另一些機構回覆對讓修訂提議立場,並對後者表示支持修訂,黃成智議員否認曾作出有關表態,並在教會支持下堅持會投反對票,除非立法會通過將條例改名為居所/住所暴力條例;
梁美芬議員則表示收到多個校長的表達,亦與黃成智立場相近;

爭辯越演越烈,立會的民主派直選議員是主要的爭取對象。李卓人堅持民主派應堅持修訂,理據是實踐候選承諾,民主黨少壯派則借此機會對黨高層及其領導表示不滿。何秀蘭湯家驊等則先支持修訂,後亦偏向支持黃等易名之方案,民主派偏向支持易名,但未明確表達有一致決定。泛民陣營內的民協,以及親政府的工聯會也表態,若不將條例改名為《家居暴力條例》,他們不會支持修訂。

1月10日曾兩度發信表明反對修訂的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陳日君樞機改為支持政府修訂,指這是為「保障任何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權,所有人都不可受暴力對待」,但要求政府在條文中絕不可觸及混淆傳統家庭和婚姻的定義和價值觀。(〈陳日君改支持《家暴》修訂〉《明報》2009年1月10日)

傳媒指建制派要求易名是改變了一直的立場,(〈建制派對同性同居納入家暴條例改立場〉《信報財經新聞》2009年1月5日;〈半年前一致支持政府修例家暴條例政黨急轉軚〉《蘋果日報》2009年1月9日)

部份人士認為易名是同志的歧視與權益的倒退。(蕭曉華:〈同志議題 照妖鏡〉《香港經濟日報》 2008年9月4日;新婦女協進會會員張彩雲:〈走向無知和偏狹的民主黨和香港社會〉《明報》2008年12月18日;時事評論員吳志森:〈上帝啊!會寬恕他們嗎?〉《明報》2009年1月13日)


部分人士則認為宗教人士過慮,支持修訂,或指宗教人士自命為道德警察。(新婦女協進會資源發展幹事杜振豪:〈維護家庭維護什麼〉《明報》2008年8月7日;信報財經新聞主筆練乙錚:〈修訂家暴條例保障同志權益〉《信報財經新聞》2009年1月8日;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公共討論的公共理由〉《信報財經新聞》2009年1月21日;黃世澤:〈我們不需要道德警察〉《信報財經新聞》2009年1月20日)

部份人士則支持易名。(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家庭暴力條例》修訂的出路〉《明報》2009年1月9日;平衡人權監察會會長(?)方志成:〈修改《家庭暴力條例》之建議〉《文匯報》2009年1月21日)

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於1月10日舉行公聽會,與會者以反對者佔多數,張建宗重申政府的立場是我們同意在堅持政府在法律地位上不承認同性關係的政策立場的同時,為有關的受害人提供額外民事補救。(〈張建宗﹕家暴條例從沒衝擊家庭觀念 修例公聽會破紀錄63團體出席 2/3表反對〉《明報》2009年1月11日;2009-01-10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福利事務委員會公聽會的發言要點(只有中文)

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於1月24 日舉行特別會議,就《家庭暴力條例》修訂聽取不同團體意見。大部分意見均反對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暴條例的保障範圍,認為此舉將衝擊傳統婚姻觀念;亦有團體建議,將條例易名為家居或居所暴力條例,並擴大保障範圍至涵蓋所有同居人士,或者另立條例保障同性同居者。(〈壓倒性意見反對修訂家暴條例〉《信報財經新聞》2009年1月24日)

政府張建宗稱現時難以說得準何時將修訂交立法會,但政府必定不會觸及社會核心價值,重申不會認同同性婚姻,局方亦會請律政司深入研究修訂字眼,同時希望令同性同居者或前同居者免受騷擾。他又指條例不是保障「外傭打嬰孩」的「同一屋簷下」條例,因為現時傷人已是刑事,重申修訂是要保障同性同居者兼有親密關係人士。(〈家暴修例未有時間表 政府重申不認同同性婚姻〉《明報》2009年1月24日)


3. 基督徒公開發言
基督徒的公開發言其實不是一致的,我覺得大概有以下三種立場:反對、支持但保留反對權力、支持。究竟是堅持與讓步、或是作什麼程度的讓步、如何表達堅持、甚至選擇沉默,親愛的弟兄姊妹,那是你個人忠於上主的決定。

a. 反對

i.〈維護家庭聯盟等呼籲聯署維護家庭登報聲明〉《時代論壇》2008年6月17日,附件2頁60
這是基督教組織對政府修訂的承諾最早的回應。

ii. 蔡志森:〈名正言順話家暴〉《明報》2008年12月24日
這是明光社總幹事對批評的回應。

iii. 蘇穎智:「同性同居納入家暴條例會是致命影響」
《創世日報》建立時間: 2009年1月15日0時28分更新時間: 2009年1月20日22時17分
播道會恩福堂主任蘇穎智於1月10日(政府公聽會)於遮打花園集會發言。

iii. 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副教授關啟文
關啟文:〈從文化角度看修訂《家庭暴力條例》〉《星島日報》2009年1月20日
關啟文:〈修訂家暴條例不會改變家庭及婚姻觀念?〉《信報財經新聞》2009年1月24日


b. 支持,但保留反對的權利

i. 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陳日君樞機

〈陳日君改支持《家暴》修訂〉《明報》2009年1月10日

a. 支持

i. 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副教授龔立人
龔立人:〈我們等待聖本篤 而不是先知〉《明報》2009年1月21日)

ii. 香港基督徒學會事工幹事
香港基督徒學會事工幹事余承志、李凌瀚、黃美鳳、陳旭芬:〈信仰的謙卑——我們是在作見證,還是失見證〉《明報》200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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